標準名稱 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濕熱試驗方法 標準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準名稱(英) Test method for resistance of glass fiber reinforced plastics to damp heat 標準號 GB 2574-89 代替標準號 代替 GB 2574-81 標準發(fā)布單位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 標準發(fā)布日期 1989-03-17批準標準實施日期 1989-12-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以力學性能為主要評定指標的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濕熱試驗的試樣、試驗箱、試 驗條件、試驗步驟和結果計算。 本標準適用于評定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在恒定或交變濕熱條件下的使用性和貯存性。 2 引用標準 GB 1446 纖維增強塑料性能試驗方法總則 GB 1447 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拉伸性能試驗方法 GB 1448 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壓縮性能方法 GB 1449 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彎曲性能試驗方法 GB 5258 玻璃纖維增強塑料薄層板壓縮性能試驗方法 3 試樣 3.1 試樣制備、外觀檢查及測量精度按GB 1446的規(guī)定。 3.2 試樣尺寸根據(jù)所測的力學性能,按引用標準的規(guī)定確定。 3.3 除測定初始性能的一組試樣外,試樣組數(shù)根據(jù)試驗周期數(shù)和測試要求確定,每組試樣不少 于5個。 3.4 試樣編號應清晰耐久,且不能影響測試結果。 3.5 試樣除應具有同批性外,還應隨機取樣、分組。 4 試驗箱 4.1 箱內溫、濕度應由裝在箱內工作空間的傳感器加以濫測和控制。 4.2 在1.5~2.5h內,溫度變化范圍應在(25±2)~(60±2)℃之間。 4.3 在溫度不變或溫度上升期間,相對濕度應保持在(93±3)%,在降溫期間應保持在80%~96% 。 4.4 箱內工作空間各處溫、濕度必須均勻,且盡量與傳感器緊鄰處的條件相近。箱內空氣必 須連續(xù)攪動,試樣周圍空氣層內任一部位的空氣流速應保持在0.5~1.0m/s。 4.5 試樣箱在調節(jié)過程中,不得對試樣產(chǎn)生熱輻射影響。 4.6 箱壁和箱頂上的冷凝水應不斷排去,不允許滴在試樣上。未經(jīng)純化處理的冷凝水不得再 使用。 4.7 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調節(jié)箱內濕度。仲裁試驗時,水的電阻率不得小于500Ω·m。 4.8 濕球系統(tǒng)用水同4.7條。每次試驗前應更換濕球紗布,但紗布使用期不得超過30d。 5 試驗條件 除另有規(guī)定外,可選用下列兩種試驗條件之一。 5.1 恒定濕熱試驗: 5.1.1 溫度60±2℃;相對濕度(93±3)%。 5.1.2 以24h為一試驗周期。 5.1.3 第一周期起算時間應從試驗箱內的溫、濕度均達到規(guī)定值時算起。 5.2 交變濕熱試驗: 5.2.1 以24h為一試驗周期。每一周期分為升溫、高溫高濕、降溫和低溫高濕四個連續(xù)階段 。每個階段溫、濕度要求及控制程序如下: a. 升溫階段 在1.5~2.5h內,箱溫應從25±2℃連續(xù)均勻升到60±2℃;相對濕度除最后15min內可不低于90 %外,其余時間均應不低于95%,在此階段試樣表面應出現(xiàn)凝露。 b. 高溫高濕階段 箱內溫度應保持在60±2℃;相對濕度除初始或者最后15min內可在90%~100%外,其余時間均 為(93±3)%,從循環(huán)開始算起直到12±0.5h為止(a、b兩個階段總時間為12±0.5h)。 c. 降溫階段 在1.5~2.5h內箱溫應從60±2℃連續(xù)均勻降到25±2℃;相對濕度除初始15min內可不低于90% 外,其余時間均應不低于95%。 d. 低溫高濕階段 箱溫應保持在25±2℃;相對濕度不低于95%,直到24h循環(huán)結束(c、d兩個階段總時間為12±0. 5h)。 5.2.2 第一周期起算時間應從試驗箱內的溫度達到低溫值(25±2℃)隨后開始上升時算起。 6 試驗步驟 6.1 按引用標準的規(guī)定測試初始力學性能。 6.2 將已清除表面灰塵和油污的試樣放入箱內,試樣相互間、試樣與箱壁之間不得接觸,也不 得與箱壁接觸。在仲裁試驗時,試樣與箱壁、箱底和箱頂?shù)木嚯x應不少于15cm。 6.3 恒定濕熱試驗按5.1條進行;交變濕熱試驗按5.2條進行。 6.4 在試驗過程中,取放試樣時,開啟箱門的時間應盡可能短暫,以防試樣上凝結水珠。 6.5 除另有規(guī)定外,試驗周期一般應從下列周期數(shù)中選取1,2,6,14,21,28。 6.6 達到規(guī)定試驗周期后,檢查試樣外觀,測量試樣尺寸,按下列兩種方法之一及引用標準的 規(guī)定測試力學性能。 a. 按GB 1446規(guī)定進行試樣狀態(tài)調節(jié)后測試性能。 b. 試樣不需狀態(tài)調節(jié),從箱中取出放在密閉的容器中冷卻到室溫后進行性能測試。試樣從箱 中取出后應在30min內測試完畢。 7 結果計算 7.1 按GB 1446第6章計算每組試樣的算術平均值和標準差。 7.2 按下式計算力學性能保留率,取二位有效數(shù)字: Ri=Xi/X0×100 式中:Ri—經(jīng)i試驗周期后力學性能保留率,%; X0—試樣初始力學性能算術平均值; Xi—經(jīng)i試驗周期后每組試樣力學性能算術平均值。 8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中的全部或部分: a. 說明試驗按本標準進行; b. 試驗項目名稱; c. 試樣來源、制備、品種和規(guī)格; d. 試樣編號、試驗前后外觀狀況; e. 采用的試驗條件、試驗周期和試樣狀態(tài)調節(jié)條件; f. 采用的設備、儀器型號; g. 力學性能測試時,試樣的破壞現(xiàn)象及過程; h. 每組試樣的數(shù)量、單值、算術平均值、標準差和性能保留率; i. 試驗人員、日期、實驗室溫度及相對濕度等。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纖維增強塑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上海玻璃鋼研究所、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玻璃鋼研究設計院共 同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杰、陳廷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