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上午11點,上海市地稅局發(fā)布的《關于本市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操作意見》(下稱《操作意見》)被送達靜安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地稅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文件將與稅務總局通知互相參照,構成上海二手房交易個稅征收最終的實施細則。
《操作意見》的核心內容:無法出具原值憑證的房產,普通商品房按全額1%征收,非普通商品房按全額2%征收。其他符合108號文件規(guī)定的個稅繳納類型的交易,按差額的20%征收。
另外,《操作意見》明確了個人自行申報納稅手續(xù)所需提供的資料,包括裝修費發(fā)票原件、銀行貸款利息結息清單以及轉讓手續(xù)費和公證費用清單等。對于一年內重購房產的自住房轉讓情況,細則明確,售房者可先以保證金方式納稅,開具保證金解繳單,憑此相關單據在二次購房時申請退稅。
《操作意見》還規(guī)定,所售房產的權利人在兩人(包括兩人)以上的,視每一個權利人為納稅人,以避免多個權利人推諉納稅責任。

